應運用出資人機制依法破產清算
近日,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聯合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共同發布報告《加強破產法實施 依法促進市場出清》(以下簡稱“報告”)指出,由于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國有企業往往以GDP和企業規模為考評標準,導致企業違背市場規律進行擴張。地方政府出于維穩和政績考慮,不愿讓“僵尸企業”進入破產程序,而是采取拖延觀望的態度,長期用財政資金輸血、提供優惠政策或政府信用背書的方式維持其“僵而不死”的狀態。
報告認為,企業破產不僅會影響地方政府政績,還可能給政府帶來維穩壓力。在考核壓力和“穩定壓倒一切”的壓力下,地方政府往往會干預企業破產,對僵尸企業采取各種幫扶措施。這樣形成了企業預算軟約束的特征,企業一旦出現困難愿意找政府渡過難關,而不愿進行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報告進一步指出,出于地方保護主義,部分地方政府害怕稅基流失,阻止外地企業兼并重組本地困境企業。在已有的企業債轉股案例中,部分地方政府不但不履行剝離非經營性業務、分流人員的承諾,反而暗中助長一些企業私賣股權和轉移企業資產的行為。
例如,在目前破產制度推行不暢的現實環境下,在2015年浙江省打擊逃廢債專項行動中,全省共立案1010起,先后抓獲了在逃境外嫌疑人110名,這些犯罪嫌疑人,有些利用政府維穩的心態,綁架政府兜底,先跑路,待政府拿出政策后回來再繼續經營。
對此,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吳曉靈提出,破產制度的切實推動和落實,都將有助于穩定企業家預期和情緒,為困境企業家提供應有的保護和處理機制,并且打擊和抑制在企業困境和重組過程中所不應出現的不法行為。
在吳曉靈看來,依法實行企業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能夠培育社會法治理念,劃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讓社會經濟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然而,因監管失效、處罰不力和救濟渠道欠缺等因素而產生的吊銷、注銷等行政手段與破產程序銜接不暢,大量企業該退不退的怪異現象,對信用經濟的良性運轉構成極大威脅。
“由于破產制度執行不暢,加上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不少陷入困境的企業家跑路消失與大量資本的不正常流出同時發生。僵尸企業長期占用信用資源,如果這類問題長期積累得不到及時關注和解決的話,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將無法順利修復,這將直接和間接地導致金融體系的脆弱,從而為引發突發性的甚至大面積金融危機埋下隱患?!眳菚造`分析說。
報告建議,政府要按照法律和市場規律解決產能過剩和“僵尸企業”問題。在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要堅定不移地減少過剩產能、處置“僵尸企業”。“去僵尸”要按照商業化原則來判斷企業是否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建立恰當的激勵機制、創造相關利益方談判的必要的條件、設立談判的協調機制,而不是具體決定重組和談判的結果。
報告還指出,對于失去生存能力的國有“僵尸企業”,政府應當充分運用出資人機制依法實施破產清算。對于非國有企業,應當由債權人判斷企業是否有生存能力和挽救價值,政府要尊重債權人的決議,為企業重組或者破產清算創造必要的激勵機制、談判條件和協調機制。
建立破產案行政司法聯動機制 溫州3年辦結破產案占浙江全省五成
近日,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聯合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共同發布的《加強破產法實施、依法促進市場出清》(以下簡稱“報告”)披露,2013年到2015年,溫州共受理破產案件554件、辦結425件,分別占浙江全省的43.79%和53.59%,分別占全國7.36%和6.56%。
報告指出,在溫州以民營企業為主、沒有歷史性負擔的經濟環境中,為順利實現企業破產清算和重整,溫州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召集司法機關、國土、建設、公安、工商、稅務以及金融機構成立風險處置協調小組,建立破產案件行政司法聯動機制,對破產重整所涉及的產權變更登記、破產企業稅收、工商登記變更注銷、破產財產的具體處置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大大提升了破產案件審理和破產企業重整的效率。
針對溫州企業間擔保鏈條比較復雜的情況,溫州市政府建立了債權人協調機制,由債權人共同對企業進行分類,并分別采取破產、重整和繼續支持發展等措施;建立地方性的企業授信信息系統平臺,實時掌握企業的授信狀況,銀行間也通過協議對企業設定授信上限,合理控制授信規模。
同時,建立了資產聯防聯控信息共享機制,防止破產過程中轉移、隱匿財產的現象,當地金融機構向政府提供了約500家風險企業名單,政府將企業控制人的出入境信息、產權變更信息通知債權人,最大限度減少了破產企業逃廢債務風險。
此外,溫州市政府還建立了多部門參與的逃廢債打擊體系,從破產申請審查、管理人清查破產財產、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等方面對逃廢債行為進行規制,2014年以來共受理涉嫌逃廢債的破產關聯案件76件,審結65件,涉案標的1.51億元,追回破產企業資產5789.14萬元,追究19名債務人及相關責任主體刑事責任。
新破產法實施后案件量不增反降 以破產程序退出市場企業不足0.4%
據《加強破產法實施 依法促進市場出清》(以下簡稱“報告”)披露,企業破產法實施過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全國破產案件受理數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連續下降。我國每年行政注銷的企業數量遠大于破產清算的企業數量,以2014年為例,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占所有退出市場企業的比例的不足0.4%。
報告統計,2007年6月新破產法實施后,全國各級法院審理的各類破產案件結案數量呈明顯下滑趨勢,由企業破產法實施前的4000余件降為2014年的2059件。
報告顯示,我國企業非司法程序退出占比高。例如,2014年全國企業注銷數量為505866戶,而全國法院審結的破產案件為2059件,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占所有退出市場企業的比例的不足0.4%,大部分資不抵債的企業在退出市場時,本該適用的破產程序因為種種原因并未啟動。
專家建議設立國家破產管理局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吳曉靈提出,設立國家破產管理局,作為“破產程序的看門人”,在破產過程中負責協調各個政府部門,監督破產重整過程和破產管理人履職等,促進破產體系的完整和效率,保護所有股東、債務人、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還建議,建立工商行政部門與法院的聯動處置機制,將企業營業執照的吊銷和注銷程序同企業的清算程序關聯,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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