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不清算的現實后果是怎樣?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豐富了我國的市場經濟主體,帶動了一方經濟的發展。但部分企業由于種種原因經營不善,紛紛破產。按《公司法》第十章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無論企業法人因何種原因而停止經營,都應當進行清算,以了結由于企業法人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從而使企業法人從成立到結束有始有終,不致引發一些遺留問題,擾亂社會經濟的正常經營秩序。但現實往往不盡如人意,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不經清算即將企業法人注銷、解散或歇業的情況比比皆是,這種狀況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同時給法人以及其他股東帶來了不利的后果,表現如下:
第一,公司歇業后未辦理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后,雖辦理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旦債權人起訴,公司注銷未清算的,公司股東仍負有清償債權人的責任。各地法院受理過數十件類似案件,值得思考。
因此,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銷,也不按規定參加工商年檢,將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東將被工商局列入監控黑名單,在三年內無法再注冊公司,導致重新創業受到限制。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罰款。
從法理角度來說,公司的注銷是有很多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一般來說,屬于下列原因之一,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如何理順企業清算注銷程序,節約時間成本,有序退出市場體制,杜絕重新創業的限制,已成為各地歇業企業思考的難題。